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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 留抵退税政策汇总贴您是否适用?

地产财税 房地产财税咨询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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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世界商城收到1361万元退税款

  5月30日,上海市“五五购物节”系列活动之“品质生活直播周”拉开帷幕,掀起购物消费新高潮。“五五购物节”是上海推出的大规模消费节庆活动,时间横跨整个第二季度。自启动以来,共吸引线下线上60多万户商家参与,仅5月1日~10日,上海市线上线下销售额就累计超882亿元。在消费市场全面复苏的过程中,上海市税务部门用实打实的政策落实和服务为之“添柴加热”。

  位于南京路步行街的新世界商城去年底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装修升级,没想到重新开业不久,就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冲击,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极大缓解了我们的经营压力,增强了企业的‘抵抗力’。”新世界商城副总经理吴胜军说,商场整修改造期间,产生了大量留抵税额。为帮助企业尽快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缓解经营压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迅速完成从政策辅导、受理审核到开具收入退还书的退税流程。截至目前,新世界商城已累计收到1361万元退税款。(本报记者 王礼颖 通讯员 倪幸佳 郝玲阁 郑瑛)

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收到5300多万元退税款

  最近一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加强出口企业退税服务工作,进一步压缩留抵退税办理时间,帮助企业快速回笼资金,开足马力复工达产。

  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了一笔5342.23万元的退税款,距离其提交退税申请仅仅过了3个小时。作为从事金属及金属矿批发等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兴大公司在疫情期间受到了较大的冲击,订单减少,资金流变得紧张。就在企业为资金犯愁时,财务负责人杨豫闽接到了厦门市税务局干部打来的电话,告知兴大公司可以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当得知公司能够退税5300多万元的时候,我确实很惊喜。税务干部对政策讲解得很清楚,我们听了心里有底。”杨豫闽告诉记者。

  从申报享受优惠、提交资料到审核通过、退税款到位,税务干部始终与杨豫闽保持联系。“原以为审核还需要一些时间,结果全程才用了3个小时。”杨豫闽对此感慨不已,“对我们这样需要大量资金的企业来说,快速退税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现金流。”(本报记者 黄坚 曾霄 通讯员 徐然 黄益达 叶林蔚)


房企增量留抵退税,你准备好了没


2019年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內容是全行业试行增值稅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阶段由于大规模的投资和采购,通常前期的进项税会远远大于销项税,会产生一直不能抵扣消化完的进项税,形成大量的留抵退税额,由此产生了阶段性的资金被占用的情况。根据该政策,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时的去申请退税,能有效的减缓企业资金压力。

一、如何判定是否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我们举几个例子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进行判断,假设一家房地产企业3月份的留抵税额为25万元,4-9月份的留抵税额情况如下表一:


月份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情况1

留抵税额

25

40

30

20

26

27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5

1

2

60

情况2

留抵税额

25

40

30

26

27

28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1

2

3

60

情况3

留抵税额

25

40

30

26

27

28

29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1

2

3

4

情况4

留抵税额

25

40

25

26

27

28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0

1

2

3

60

根据政策的规定,只有情况2满足申请条件。情况一6月份的增量留抵税额是负数,情况三9月增量留抵不足50万,情况四5月份增量留抵为零,均不满足条件。

二、如何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只包含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包含农产品收购凭证、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计算的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据2019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留抵退税14问》(2019年4月1日起)中第14个问答中提到“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举一个例子,假设XX房地产企业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48万,取得旅客运输发票计算抵扣进项额为2万,那么进项构成比例=48/50=96%
如表一中的情况2,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96%*60%=34.56万

三、收到退税款后续核算和再次申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点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接上例,如果企业收到了34.56万元的退税款,也就是9月的留抵税额调减为50.44万(=85-34.56),因为9月份已经在此次计算中列入了,所以下次计算享受政策只能从10月份开始,比如计算10月至2020年3月份是否符合上述的情况。

四、正确计算留抵退税后的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需要提醒纳税人特别注意的是,在退还纳税人留抵的进项税额后,如果纳税人产生了销项税额及应交增值税,则原先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转变成应交增值税,依据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会相应增加。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接上例,假设该房企在10月份产生销项税额80万,当月无进项,则本月应当缴纳增值税为29.56万(=80-50.44),当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0,该企业可以从当月应交增值税为29.56万元中扣除前面已退还留抵退税34.56万元中的29.56万元,未扣除完的部分可向后结转扣除。

五、结论
不同于制造企业以及生活性服务业,房地产企业不会存在“免抵退”以及“增值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增量留抵退税的计算上并不算复杂。

  2018年,我国开始对部分行业试点退还部分增值税留抵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为了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公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增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的退税金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退税额允许在计算时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

  以下15个问题,为你详解“84号公告”中的热点问题,赶紧收藏学习。

  1.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3.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注:根据“84号公告”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为“自2019年6月1日起,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4.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5.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6.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7.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根据“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8.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9.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10.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2.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13.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4.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答: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15.如果即征即退企业(例如融资租赁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推出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有什么不同吧!













退




三大政策对比要清晰


01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适用对象:无行业限制

退税条件: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登记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实施时间:2019年4月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02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适用对象: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退税条件: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登记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实施时间:2019年6月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额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03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适用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退税条件: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税办理时,需关注留抵退税与欠税及出口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存在增值税欠税的,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先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及滞纳金,仍有余额的方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注意事项


1、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不计入留抵税额。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再申请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3、增量留抵税额需再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5、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01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有留抵的进项税额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02



增量留抵退税申请过一次以后,还可以再次享受吗?

答: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照39号公告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与上次退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03



境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属于生活服务的,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执行免税政策。



04



2020年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是否有其他限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2020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05



代开的发票上面显示***是为什么?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一)“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06



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没有发票章吗?

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筒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07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可以享受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优惠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08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既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又符合生活服务免增值税政策,那么在进行季度申报时,我应该按照小微还是按照生活服务免增值税填写申报表呢?

答: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来源:地产财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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